為解決廣州市人才引進、積分入戶、拆遷落戶等多種人群的落戶問題,廣州市從2015年3月起啟動設立“公共集體戶”相關工作,明確廣州各區至少設一個公共集體戶,作為集體戶口的補充和完善。
截至目前,全市已設立145個公共集體戶并受理相關業務。為發揮廣州公共集體戶在戶籍管理中對落戶地址的“兜底”功能,廣州市發改委、廣州市公安局發布關于完善公共集體戶管理通知。
此次出臺的公共集體戶新政,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。
7類人員可選公共集體戶
根據廣州市發改委、市公安局等部門敲定的工作方案。凡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(含出生登記)或有廣州市戶口,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人員,均可選擇在公共集體戶落戶。
包括以下7類人員:
1. 符合引進人才入戶、積分制入戶、政策性入戶(包括政策性安置調配等)條件的人員;
2. 父母一方或雙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子女出生登記戶口,或家庭團聚類的被投靠對象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;
3. 恢復戶口時,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無法落戶的;
4. 因離婚、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、征地、拆遷等原因,失去現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;
5. 單位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、單位轉制、單位關閉或辭職、解聘等原因,現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或不同意遷入的;
6. 原在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體戶口需遷出的;
7.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落戶的。
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,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戶口的,其子女應隨本市家庭戶口一方登記戶口。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,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戶口(包含市內外學校學生、人力資源市場、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等)的,其子女應隨公共集體戶一方登記戶口。其他集體戶的相關人員,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。
公共集體戶落戶申辦程序
在申請入戶公共集體戶的程序上,新政也進一步進行了優化。
擬入戶人員,應先按規定順序(詳見示意圖)提供有關證明以確定登記入戶地址。應由公共集體戶“兜底”的,須按不同類別選擇相應的公共集體戶:
屬于引進人才入戶的,在其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;
積分制入戶的,在其受理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;
其他類別(含有廣州市戶口的),均在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。
申辦人員照此原則在公布的公共集體戶中選擇對應的落戶地址,由入戶審核部門進行初審,公安部門審定后,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應予受理,不得附加條件或拒絕辦理。
入戶人員的戶口卡等辦理完成后,公安部門通知承辦單位的集體戶專職管理人員領取,由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對入戶人員進行日常管理。